魁省不当解雇:提出第124条投诉
在同一企业有至少两年连续服务,并认为被解雇没有正当充分理由的省辖雇员,可核魁省LNT第124条救济。通常须在解雇后45日提出书面投诉;已有另一等效修复程序可能排除这一路径,单纯损害赔偿请求是法定例外。是否有资格与解雇是否确实不当,是两个不同判断。LNT第124条
两年与45日怎样核
“连续服务”指合同关系连续存在,并不要求每天不停工作;企业更换经营者也不当然重置连续性。先整理入职、历次合同、离开/复工以及企业转让日期。高级管理和其他LNT排除对象不能直接套第124条,已有集体协议申诉等路径也须先核。LNT第1、3及97条
CNESST第124条解释明确:普通期限从雇佣真正结束生效日计算,不能统一从收到通知日计算;在45日内向机构地址投邮可有效递交。伪装解雇可能涉及重大条件变化、本人了解影响的时间和实际离职,不能自行保证辞职会产生新的45日。主管第124条解释
不足两年,不代表工资、终止通知或禁止报复的权利都消失;应按魁省劳动标准概述分流。真实经济裁员也不自动等于不当解雇。CNESST不当解雇说明
准备与递交
保存合同连续性、解雇通知及生效日、雇主理由、绩效与处分记录、职务/工时/薪资变化,另列工资损失及相关文件。把集体协议或其他正在进行的救济告知机构,不隐藏影响受理条件的信息。
从CNESST初诉问卷按实际身份与失去工作问题进入相应流程,提交雇主识别资料、详细事实和支持文件,完成整个流程并保存确认/案件号。询问、只做资格问卷或文件补传不等于已立案。初诉与官方完成点
无法上网或完成时,及时联系CNESST取得当前适用纸表及完整签附/收件安排;如打算邮寄,先核具体初诉地址及保留投邮证据,不能套复查表CP8300。说明45日期限、语言或无障碍需要。一般联系为加拿大/美国1-844-838-0808、境外514-906-3250。CNESST联系
调解、律师和结果
CNESST核受理并尝试解决分歧,可提供免费、自愿调解。机构可要求雇主提供书面解雇理由,雇员可以请求副本。没有和解时依法转TAT,由裁判机构判断并决定救济;不是收到案件号便已获复职。LNT第125—128条
被CNESST实际代理无需付其律师费用,选择私人律师则本人付费。配合提供资料、更新联络及与律师保持信任是继续代理的重要条件;政策不能用来限制初次提出投诉。处理说明、代理政策
关闭时保存理由、决定及收到日期并核复查;普通第124条关闭后的转送不能简单照填5073三个标准类别,应要求CNESST说明个案路径。TAT可命复职、工资损失补偿或其他合理救济,但家务与特定照护工作有复职限制。LNT第128条
雇主识别资料、详细事实和相关文件的准备依据见CNESST投诉处理流程图的文字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