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魁北克：转让租约或转租

> 按魁省现法分别通知转让和转租，核十五日答复、2024拒绝转让新分支及原租客责任。

---

LLMS 索引： [llms.txt](/llms.txt)

---

魁省转让把租约交新租客承接，转租则让原租客继续承担主租约责任。两者要书面通知房东拟接手人的姓名、地址；房东一般须在 **收到后十五天** 告知拒绝及理由，否则视为同意。2024年起的转让有“非严重理由拒绝、租约在通知日期结束”分支，不能把它套到转租。[民法1870—1873、1978.1—1978.4条](https://www.legisquebec.gouv.qc.ca/en/document/cs/CCQ-1991)、[TAL办理说明](https://www.tal.gouv.qc.ca/en/assignment-of-a-lease-or-subleasing/assignment-of-lease-agreement-and-notice-to-sublet-the-dwelling)

## 先确认能用哪条路线

Assignment成功后，原租客自转让日起依法免于原租约义务；接手人承接现租约，房东不能只因换人就当作自由定价的新租约。Sublet时，原租客仍向房东履约，同时对次租客履行出租方义务；次租期限不能给对方超出主租约的权利，次租客没有普通主租客同样的维持居住权。[民法1873、1940条](https://www.legisquebec.gouv.qc.ca/en/document/cs/CCQ-1991)、[TAL说明](https://www.tal.gouv.qc.ca/en/assignment-of-a-lease-or-subleasing/assignment-of-lease-agreement-and-notice-to-sublet-the-dwelling)

教育机构及HLM不能直接沿普通路线：向教育机构租屋的学生通常不得转让或转租；建筑业主属法定recognized owner的情况，可核其同意下的例外；低租金住房不得转让或转租。已被通知为家庭住所的租约，也可能需要配偶书面同意；婚姻、civil union和parental union按现法核，不把所有同居关系一概等同。[民法403、521.6、521.24、1979、1981、1995条](https://www.legisquebec.gouv.qc.ca/en/document/cs/CCQ-1991)

## 找接手人，把协议与通知分开

核候选人的履约能力、租约及拟交接日；取得其同意才向房东提供必要个人资料。转让协议可用[TAL-817A-E两页](https://www.tal.gouv.qc.ca/sites/default/files/notices/TAL_817A_E.pdf)：原租客／接手人的姓名地址、出租地址、现租期租金、转让日及条件，附租约并按实际勾选同意条件、诉讼／通知情况，各方签署日期。 **接手协议不是通知房东，也不是房东已同意的证明** 。[TAL办理说明](https://www.tal.gouv.qc.ca/en/assignment-of-a-lease-or-subleasing/assignment-of-lease-agreement-and-notice-to-sublet-the-dwelling)

转让用[TAL-802A-E两页](https://www.tal.gouv.qc.ca/sites/default/files/notices/TAL_802A_E.pdf)，写双方及单位、候选人姓名地址、拟转让日，原租客签名日期；房东签收栏用于留下实际收到证据。转租用[TAL-814A-E两页](https://www.tal.gouv.qc.ca/sites/default/files/notices/TAL_814A_E.pdf)，写次租客姓名地址及转租起日；该通知 **没有一个转租结束日期栏** ，完整开始／结束、租金与责任仍须写入次租协议。

通知应依租约语言书面发至对方租约地址或已通知的新地址，采用能证明收到日的方法，保留全件、邮寄／追踪／签收等；十五日从收到算。房东不肯在表上签收，不表示送达不可能；有争议时带真实证据向TAL核，不把“发出邮件”自动当“当日收到”。[民法1898条](https://www.legisquebec.gouv.qc.ca/en/document/cs/CCQ-1991)

## 按房东答复处理，不把拒绝都当同一种结果

| 结果 | 普通转让 | 普通转租 |
|---|---|---|
| 同意，或收到后十五日内未告知拒绝及理由 | 可按通知与协议承接现约 | 可按合法次租协议实施，原租客仍对房东负责 |
| 以严重理由拒绝 | 核理由是否成立；有争议向TAL请求相应裁决 | 只可有严重理由拒绝；有争议向TAL请求相应裁决 |
| 转让以非严重理由拒绝 | 符合现法适用范围时，租约在转让通知写明的日期结束 | 不能据此把主租约自动结束 |

依据[民法1871、1978.2条](https://www.legisquebec.gouv.qc.ca/en/document/cs/CCQ-1991)。转让非严重理由分支适用于 **2024年2月21日起给出的转让通知** ，不是按最初租约订立日期判断。[2024修法第16、86、97条](https://www.publicationsduquebec.gouv.qc.ca/fileadmin/Fichiers_client/lois_et_reglements/LoisAnnuelles/fr/2024/2024C2F.PDF)

房东可用[TAL-828A-E两页](https://www.tal.gouv.qc.ca/sites/default/files/notices/TAL_828A_E.pdf)选择同意、严重或非严重理由及签署、日期和送达；现表提醒每名租客须分别收到答复。保留回复原件并核实际理由，不能把口头“我再考虑”视为正式同意，也不能把无回复立即视为同意而忽略十五日。

## 费用、责任和交接结果

房东同意后只可要求转让／转租造成的合理费用，不是任意惩罚费。租客不能为转让索取对价；转租不得收超过原租金，加上确有服务及家具使用合理费用的总额。次租应使用适用的[法定租约](/book/life/housing/qc-rental-agreement/)，明确自己是出租方、对方是次租客及条件，而不是把房产业主冒充协议签署人。[民法1872、1978.3—1978.4条](https://www.legisquebec.gouv.qc.ca/en/document/cs/CCQ-1991)、[TAL说明](https://www.tal.gouv.qc.ca/en/assignment-of-a-lease-or-subleasing/assignment-of-lease-agreement-and-notice-to-sublet-the-dwelling)

结束转让或非严重拒绝的租约时，核最终日期、租金、钥匙和物品交接，并保存同意／拒绝、接手协议及主租约；不要把只是人搬走当原责任已解除。转租期间跟进次租客付款、维修及返回安排；原租客未履约，不能因为次租客承诺付款就要求房东只追次租客。[民法1873、1890、1978条](https://www.legisquebec.gouv.qc.ca/en/document/cs/CCQ-1991)

不合理严重拒绝、通知收到日或合理费用有争议，可向[TAL预约信息人员](https://www.tal.gouv.qc.ca/en/making-an-appointment-with-an-information-clerk)，带主租约、协议、完整候选资料、通知、送达和拒绝理由，核所求命令及正式申请接收方式。Montréal地区电话514-873-2245；咨询和一般线上提问不等于已立案，也不能保证裁决允许交接。[TAL联系入口](https://www.tal.gouv.qc.ca/en/contact-us)

---

反链：

- [住房、租赁、购房与居住关系](/book/life/housing/)
- [魁北克：不续租和到期交还住宅](/book/life/housing/qc-rental-ending/)
- [QC与蒙特利尔：区分制度、语言和服务地点](/docs/regions/qc/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