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租房：合同、通知与听证

> 按NL规则核合同、押金与涨租，准备真实维修和争议申请材料，跟进送达、听证、上诉与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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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LMS 索引： [llms.txt](/llms.txt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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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纽芬兰与拉布拉多（NL），普通月租及定期租赁的押金最多为首月租金的四分之三，周租最多为首两周租金。合同、维修、涨租、终止通知或押金出现争议，可向Residential Tenancies Office提出申请；机关排听证后，申请人还须逐一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包和听证通知、提交证明及证据。普通争议最迟须在租约终止后一年内申请，某些终止异议另有更短期限，不能等搬家后再处理所有通知。[现行法第14、29、42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、[听证及送达指引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T-3-Guide-DRP-Notice-of-Hearing.pdf)

## 先确认适用关系，把合同和交接记录留下

口头和默示租约也可能受法保护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住宿、临时旅游住宿、部分照护／康复机构、合作社和其他法定排除须另核；政府直接补贴租金的住房也有部分事项例外。不要仅因共享住宅、住boarding house或合同没有签字，就直接套其他省的排除。[法第2—4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

普通租赁按周、按月，或为六至十二个月定期租赁。超过一周而不足六个月的约定依法按月处理，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按十二个月处理。定期届满后继续居住且没有终止通知，关系按原条件续行，终止通知改按月租规则，不能只见合同到期日就认定须立刻搬出。[法第8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

用[真实Standard Rental Agreement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andlord-rental-agreement.pdf)逐项确认：

| 位置 | 签约前应核清楚 |
|---|---|
| Part1—5 | 房东、代理及所有具名租客，接收文件的地址／电邮，其他住户及完整房屋地址。 |
| Part6—8 | 起租日、周／月／定期、到期日、金额与付款日、押金金额及收取日期。 |
| Part10—11 | 水电、停车、家电、网络、除雪及草地维护由谁承担；另加条件是否与法相容。 |
| Part19—20 | 双方签署日期及本人实际收到的文件，不签已经收到却尚未取得的确认。 |

房东须在订立租约时提供法及法规；书面租约签署后十日内给租客签署副本，口头／默示租约订立后十日内提供规定内容的书面通知。第7条对未给签署副本／口头书面通知有暂停付租的分支，但文件补齐后，期间全部应付租金仍须支付。这与因维修问题自行停租不同；先把缺件和往来交办公室核实。[法第7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、[口头租约书面通知法规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regulations/rc180120.htm)

看房核身份与防骗可接着用[找房与预约](/book/life/housing/find-rental/)的一般步骤。入住和搬出时共同填写[Condition Report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andlord-condition-report.pdf)：同一张表有incoming／outgoing、房间及设施状态、双方签名日期，租客留副本。记录既有裂痕、漏水、缺失设备和照片拍摄日期，意见不同就写具体差异，别只勾“good”。

## 押金与涨租分别核，不沿用其他省金额

押金应有写明金额、收到日和对应房屋的收据。房东收到后两银行日内存入省内计息账户；有至少三处出租住宅时须为专用押金信托账户，并按规定给租客计息。它不是房东的收入，也不应被当作已付最后一月租金；第12条禁止要求或接受预付最后一周／月租，post-dated付款方式则另可约定。[法第12—14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

普通租金涨幅没有百分比上限，仍须遵守频率、定期租约及通知规则：通常首十二个月不能涨，此后十二个月内不超过一次，定期内不能涨；周租至少提前八周书面通知，月租／定期至少提前六个月，生效日须为租赁周期第一日。减少原有服务也可能按其价值视为涨租；租客书面同意新增服务的另有第16(7)条分支。[涨租指引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andlord-pdf-section-08-increasing-rent.pdf)、[法第16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

收到[Notice to Increase Rent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andlord-notice-to-increase-rent-fillable.pdf)，保存旧租金、上次涨租、服务清单和送达日期，核增额、以后金额及生效日。同一租客在同一房屋重新签合同，主管政策仍可能认定为连续租赁，不能把换一张纸当作重新起算首年。[Rental Increase政策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Section-13-001-Rental-Increase.pdf)

## 维修先书面提出，再申请具体救济

房东须保持房屋适合居住并符合健康、安全及住房法，即使租客签约时知道缺陷也不免除责任；租客负责清洁及本人／获准来访者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损坏。普通进入须在合理时间并提前至少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；紧急、当时同意、弃置以及终止通知后带人看房等分支不同，不能把全部进入都简写成二十四小时。[法第10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

填写[Tenant’s Request for Repairs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andlord-request-for-repairs.pdf)，列房东、租客、地址、逐项缺陷、请求完成日、签名日期，并按通知送达规则送房东、保留证明。真实表说明：申请要求房东维修前，须已送这份请求、给合理修理时间、提供送达证明，且租金没有拖欠。可请求维修命令、因不便而减租，或依命令将租金交办公室信托；报修本身不授权自行停止付租。[法第47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

 **教学虚构：** 陈岚发现卧室窗框漏水，记录日期、照片和对居住的影响，在请求表逐项说明并留送件证明。仍未修时，把请求表、回复、照片和费用依据附争议申请，写明希望维修及哪项补偿；这不是官方填写样本或保证获赔。

## 搬出或收到通知：先辨普通终止与有因终止

普通终止的一般最短通知如下，且要符合完整租赁周期／定期结束日：

| 普通租赁 | 租客通知房东 | 房东通知租客 |
|---|---|---|
| 周租 | 周期结束前至少七日 | 周期结束前至少四周 |
| 月租 | 周期结束前至少一个月 | 周期结束前至少三个月 |
| 六至十二个月定期 | 定期结束前至少两个月 | 定期结束前至少三个月 |

第18(9)条还要求签署、不迟于租赁周期第一日给通知、写最后一日为终止日并依法送达。可使用[租客普通终止真表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5Tenants-Notice-to-Terminate-Standard00045.pdf)；双方书面同意指定日结束、约定更长通知、疾病／永久入住照护机构等例外另核第18条。共同具名租客不要把一人通知当成只退出自己的床位：主管真表提示一人终止可结束整份租约。[法第18、34—35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

有因通知另核所引条款。普通月租／定期欠租至少五日，房东才可发终止通知，搬出日不得早于通知送达后十日；周租是欠租至少三日，再给送达后至少三日。终止日前付清全部欠租及适用迟付费，通常可避免该通知终止租约，但十二个月内收到此类通知超过两次的例外不同；第19条还有特定2020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收入损失的分支，不泛化给所有今天的欠租。[有因通知真表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andlord-landlords-notice-to-terminate-early-cause.pdf)、[法第19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

重大违约通常先书面指出并给合理改正机会，再按第20条终止；不适居住、未清洁／修理损坏、严重干扰安宁等分别有第21—24条路径。认为房东因本人投诉／申请而报复终止，可按第29条在 **收到该终止通知后一个月内** 申请认定租约未终止。立即把整份通知、合同、欠款或报复事实和送达方式交办公室核，不把所有异议都等成一年期限。[法第20—24、29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

搬出时再次检查、清洁、拍照、交钥匙并书面确认实际搬离日及后续联系方式。押金及利息通常须在 **搬离住宅后十日内** 返还，房东有押金申索时须走书面处置协议或争议申请。租客申请返还并向房东送达后，房东另有 **自该申请送达起十日内** 提出保留押金申请的期限；不提该申请须返还，Director可无需听证作返还命令。这并不消灭房东其他一般申索。[法第14(9)—(15)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、[DRP3反申请说明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T-3-Guide-DRP-Notice-of-Hearing.pdf)

## 争议申请：交机关之后，还要完成送达和听证

1. **选对请求和表。** 使用[真实两页Application for Dispute Resolution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andlord-dispute-resolution.pdf)。Part1—4列租客／房东、所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法定姓名和地址、租赁地址、押金额／付款日／搬离日、书面或口头租约附件；Part5勾具体救济并分项金额及附件，Part6选调解同意，Part7由每位申请人签名日期。租赁目录另有Complaint Form，但它用于特定法条违例介入，求金钱命令、终止有效性或腾空住宅须走争议申请。[填写指引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T-1-Guide-DRP-Completing-an-Application.pdf)、[Complaint表适用说明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Complaint-Form-Instructions.pdf)
2. **完整提交并确认处理。** 普通申请费为20加元，租客申请返还押金有豁免；若同份申请还求其他救济，先核当期费用适用。按[当前Application Fee页面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application-fee/)指向的付款入口办理，把收据、申请和全部附件电邮、邮寄或传真到办公室。材料未完整／费用未付不会处理。保留副本、付款及送件凭据，确认机关收件、申请号和后续要求；付费本身不是提交申请。[Application Requirements政策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Section-09-006-Application-Requirements.pdf)
3. **取得听证通知并逐人送达。** 办公室处理后安排日期、时间与方式；将完整申请包及Notice of Hearing分别送每位被申请人，至少预留听证前十个clear days，送达日和听证日都不计。申请送达按第42条的亲送本人、规定邮寄／courier或对方提供以收文件的电址办理；普通第35条通知的投门缝等方法不能直接套来。邮寄／express post推定第五日送达，电子发送须核下午四时前后及非周末／假日规则。送件人对每位对象填写[Affidavit of Service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andlord-affidavit-of-service.pdf)，记录对象、文件、地址、时间、方法，附电址由对方提供及寄送／tracking证明，完成宣誓或确认后在听证前交办公室；送不到则提出substituted service申请，不自行认定在社交媒体发过便有效。主管DRP3还提示三个月未送达的申请会到期被驳回，需重提及另付费。[法第42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、[DRP3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T-3-Guide-DRP-Notice-of-Hearing.pdf)
4. **送证据，并在听证中实际提出。** 电话听证的补充文件／录音等应让办公室在听证至少三日前收到，并向其他各方提供，同时向办公室提供Exhibit List；证人名单至少提前三日给办公室。用可保存的文件附上，指引不接受只给Google Drive等分享链接。材料曾电邮给机关不等于已被采用，听证时仍须解释并提出相关证据；没向对方提供也可能不获采纳。[电话听证指引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T-4-Guide-DRP-Teleconference.pdf)、[Evidence指引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T-5-Guide-DRP-Evidence.pdf)
5. **按通知参加，受阻立即提出。** 通常按Notice给的电话及conference ID加入。若需语言、无障碍或替代形式，尽早书面说明，主管便利政策列尽快或至少会前五个工作日提出，可能要求合理支持资料；不是自动批准。不能出席要及时按DRP3书面请求延期，说明原因及证据，通常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。授权代表可用[真实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andlord-authorized-representative.pdf)，但它不授权代表代本人签文件或作决定；普通未到场、请求尚未获批，都不能推定程序已经暂停。[便利政策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Section-11-004-Disability-or-Other-Accommodation.pdf)、[DRP3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T-3-Guide-DRP-Notice-of-Hearing.pdf)

调解达成的协议须书面并双方签署，依法不向法院上诉；未履行时可转换命令。正式审理则保存完整理由、决定、命令和提供日期，核对名字、金额、履行日及自己须做的事。[法第45—49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

## 收到命令后：上诉与执行是两条后续

第50条允许就Director第47(1)条命令的管辖或法律问题向Supreme Court上诉，最迟在命令副本 **提供给提起上诉者后三十日内** 提出。向法院General Division核Notice of Appeal及登记，不把租赁办公室再次咨询当成上诉。真实[Form58.04A](https://www.court.nl.ca/supreme/files/2016-10-25-Form_58.04A.pdf)列原机关、案号／决定日期、上诉范围和理由、所求救济及联系签署；Rule58.04还规定提出后十日内向被上诉方及原决定机关等送达，登记后仍须跟进记录、必要transcript、brief和听证。法院一般页面的三十日默认起点须让位于本法特定起点；若求暂缓执行另按Rule58.06申请，不能把已上诉当作已获stay。[法第49—50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、[法院Appeals流程](https://www.court.nl.ca/supreme/rules-practice-notes-and-forms/civil-proceedings/appeals/)、[Rule58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regulations/RulesSC/rc86ru58.htm)

对方已获提供命令，却未按指定日或合理时间履行时，可用[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ion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landlord-application-for-certification.pdf)列申请号、命令、未付／部分支付金额或未履行事项，完成所需签署、宣誓及送达证明，向办公室求认证副本。主管政策要求所有具名申请人签署、所有命令当事方已送达。认证后金钱命令按法院管辖登记执行，腾空及财物交还命令另到Sheriff执行；登记、执行指示和实际追到钱仍由申请人跟进，不是办公室自动替你完成，也不授权房东自行换锁／扣留租客物品。[Certification政策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Section-08-002-Certification-of-Orders-Published-2023-01.pdf)、[执行政策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files/Section-08-003-Enforcement-of-Orders-Published.pdf)、[法第33、47条](https://www.assembly.nl.ca/legislation/sr/statutes/r14-2.htm)

办不了电子文件或不清楚送达／收件时，联系[当前Landlord and Tenants办公室](https://www.gov.nl.ca/gs/department/contact/#Landlord_and_Tenants)：landlordtenant@gov.nl.ca、709-729-2608，省内免费1-877-829-2608。电话量高可须留姓名、回拨电话及已有申请号；电邮主题也写申请号。按当前联系页核邮寄／到场地址，不照旧表页脚机构名称判断。上诉、紧急命令、家暴特殊终止或复杂共同租赁另尽早找[法律帮助](/book/rights/legal/legal-help/)，同时守住本人已有通知及法院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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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链：

- [纽芬兰与拉布拉多：核租赁、MCP、工作与驾驶](/docs/regions/nl/)
